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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女(英语:little girl;日语:幼女())是一种年龄段或身体形态的描述语,也是ACG次文化中广为流行的萌属性。
简介
幼女即幼小的女孩。以人类来说,一般指的是介于婴儿与少女之间的年龄段。
幼女的年龄界定没有严格的定义。即使是粗略的定义,从法律上看和从生理学上看,也有着不同的定义范围。
- 从法律上看,在不同的国家有着不同的定义(也有的国家没有从法律上进行定义)。以中国的法律来看,一般指的是未满14周岁的女性。
- 从生理学上看,并没有正式的公认的官方文件对幼女进行定义,但通常可以看作是满周岁直到小学低年级的年龄段。
从心理学上看,当你企图推(雾)倒一个女孩子时,那个女孩子说“你要干什么大哥哥”的就属于幼女。
而在二次元(ACG次文化)中,由于种族、年龄的各种架空性,“幼女”除了可以作为一个年龄段之外,还用于指类似幼女的体型(详见:幼儿体型)。
OX幼女,罪大恶极!
各国家地区的量刑说明 |
在中国内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 (四)二人以上♯♯的;
-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第三百六十条【传播性病罪;嫖宿幼女罪】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 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九),嫖宿幼女罪确在刑法(九)表决稿中被删除,修改后的刑法修正案将在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届时嫖宿幼女将视同奸淫幼女从重处罚。
在中国香港
- 根据香港法律——1978年修订的《刑事罪行条例》:任何年龄的男性——即使问准当事者或其父母——都不可以和未满16岁的女性发生性行为;某些情况下,若当事女性父母的反对,而把18岁以下少女带出及与其发生性行为,可处监禁7年。
- 根据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条例》第123条:任何男子与一名13岁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即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终身监禁。除非该名男子未满13岁,因为普通法假定13岁以下没有性能力。
- 根据《刑事罪行条例》第124条,任何男子与一名16岁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即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监禁5年。
- 根据《刑事罪行条例》第127条的“拐带年龄在18岁以下的未婚女童为使她与人性交”条,任何人将一名年龄在18岁以下的未婚女童,在违反其父母或监护人的意愿的情况下,从其父母或监护人的管有下带走,意图使她与多名或某一名男子非法性交,即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监禁7年。
- 根据1991年增补的《刑事罪行条例》第118D条,任何男子与年龄在21岁以下的男童或女童作出♯♯,即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终身监禁。
- 有案例的被告误以为13岁的受害者已年满16岁。被告辩称“与年龄在16岁以下的女童性交”一罪要求被告实际知道对方为16岁才能定罪,因此自己不可因“与年龄在16岁以下的女童性交”被定罪,但并不成功。终审法庭指“与年龄在16岁以下的女童性交”属无过失责任的罪行。
在中国台湾
- 依中国台湾地区所谓“刑法”第227条规定,对于未满十四岁之男女为性交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为猥亵之行为者,处六个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十四岁以上未满十六岁之男女为性交者,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为猥亵之行为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违反其(未满十四岁之男女)意愿者,更依第222条第2款规定,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另外有第227-1条的两小无猜条款,即未满十八岁的人犯第227条之罪者,减轻或免除其刑。或根据第229-1条,即未满十八岁的人犯第227条之罪者,须告诉乃论。另外,台湾的“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明定:“十八岁以上之人与十六岁以上未满十八岁之人为性交易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币十万元以下罚金。”
在日本
- 日本的刑法对幼女似乎没有特别规定(但不排除其他法条有规定),并且年龄放得很宽。具体来说日本国《刑法》规定如下(以上、以下均含本数;未满不含本数):
- 第176条 (强制猥亵)对13岁以上的男性或女性,以暴力或强迫实施猥亵行为的,处6个月以上10年以下惩役(监禁加罚役)。对未满13岁的男性或女性实施猥亵行为的,同样处罚。
- 第177条 (强奸)以暴力或强迫奸淫13岁以上女子的,判强奸罪,处三年以上有期惩役。奸淫未满13岁的女子的,同样处罚。
- 第178条 (准强制猥亵及准强奸)趁人丧失神智或无法抵抗之机,或者使人丧失神智或无法抵抗并实施猥亵行为的,依第176条处罚。
- 趁女子丧失神智或无法抵抗之机,或者使女子丧失神智或无法抵抗并实施奸淫行为的,依第上条处罚。
- (♯♯等)二人以上在同一场所共同犯有第177条或上款之罪的,处四年以上有期惩役。
- 第179条 (未遂罪)从176条至上条所定之罪之未遂行为亦予处罚。
在北美洲
- 在北美,一般强奸幼女都是重罪,无论如何辩解通常最低判无期徒刑。美国各州法律规定不管是否知晓对方年龄,强奸或猥亵未成年人皆为重罪(虽然量刑细节稍有不同)。与14岁以下儿童(幼女、正太)发生性关系一律按照重罪强奸罪判罚。然而爱达荷、密西西比、新泽西和华盛顿等州则允许年满12岁的女孩结婚。
- 在加拿大,《暴力犯罪法》规定最低合法性交年龄为16岁。不过如果是青少年之间的性交,16~17岁的青少年与其年龄不超过五岁的对象以及12~13岁与其年龄不超过两岁的对象之间的性交行为将不起诉。曾有一名拥有加拿大国籍的中国男子在加拿大家中看幼女图片而被逮捕,导致他无法接触幼童、甚至不能进出部分公共场所的案例。[1]
在欧洲
- 欧洲国家众多,最低性交年龄介于14~18岁之间。详细情况还请有学之绅士补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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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本属性的典型角色
此处仅列举几位具有本萌属性的
典型人物作为示例。更多请查阅
分类:幼女。
此处列表只是列举具有本萌属性的
几名典型人物(注)作为示例。
如果你想查找更多具有本萌属性的人物,请查阅
分类:幼女。
请不要向本列表大量添加、罗列人物。当列表中人物过多时,请不要继续添加新角色,而是仅在对应角色条目底部添加分类即可。
真·幼女篇
符合正常人类的发育阶段,无论从年龄段,还是从身体形态,都是幼女的萌娘。
伪·幼女篇
由于身体晚熟、画风特点等原因,虽然超过了幼女的年龄段,但身体形态却仍是幼女的萌娘。
更多请参见条目幼儿体型。
萌与萌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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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缘关系、人际关系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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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 / 家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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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 / 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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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人相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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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际组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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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貌、体型特征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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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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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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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瞳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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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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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眉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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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耳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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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脸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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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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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胸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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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臂、手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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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腰、腹、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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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腿、脚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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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属器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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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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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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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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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合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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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装、饰品、着装状态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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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装】 |
【整体风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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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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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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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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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裤(底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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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泳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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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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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帽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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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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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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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袜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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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鞋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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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饰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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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裸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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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服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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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饰搭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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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身份、种族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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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 |
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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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 / 手工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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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 / 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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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艺 / 娱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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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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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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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 / 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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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 / 运输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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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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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 军 / 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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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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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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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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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空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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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 |
君主相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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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贵相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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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 / 团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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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相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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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相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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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族 / 地域 / 出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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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空相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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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业相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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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象相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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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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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中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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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职业、身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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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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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器、道具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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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用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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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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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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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武器】 |
冷兵器 |
【锐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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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钝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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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程 / 暗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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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具 / 特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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枪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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魔法 / 法术兵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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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兵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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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器特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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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器搭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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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用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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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用品】 |
拨弦乐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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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弦乐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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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管乐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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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管乐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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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簧乐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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键盘乐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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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乐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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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 / 饮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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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性工具、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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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道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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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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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动作、表情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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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 / 文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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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动作】 |
综合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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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自然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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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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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发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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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部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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躯干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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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肢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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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肢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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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立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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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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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息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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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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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肢体语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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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节专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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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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嗜好、习惯、性取向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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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嗜好 / 习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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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 / 性取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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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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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拥有此萌属性的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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